“1.扣留车辆的处理期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非机动车应当当当场出具证明,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30天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扣留车辆。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检查。鉴定的期限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天内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查、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二十日以上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后两天内进行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应当提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后三天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后,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批准。
4.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1)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检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或者重新检查.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4)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和调查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5.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和期限(1)5天(指定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20 10天(检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10天) 5天(检验.鉴定完成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2)对于不需要检查.鉴定的车辆,1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