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和证据;法院决定是否接受;法院调解;调解不能开庭;法院判决五个阶段:
(1)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应首先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起草民事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一些证据。
(2)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状复印件送达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诉讼状复印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审判前准备:审判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全或者提前付款。
(3)法院调解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调解当事人。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调解和解: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调解后不愿和解但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由法官、秘书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4)调解不能由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不能调解的,应当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法庭诉讼: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开庭日期;
3.庭审:法院将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离婚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审判情况,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审判情况,将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将进行判决。人们在法庭上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发出判决。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接受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