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原被告本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离婚诉状和一份副本。起诉书中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含房地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7.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都不能代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