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登记应当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非法同居的,婚姻当事人无条件提出离婚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的离婚登记申请人。
(2)申请离婚的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法典》规定,18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能够充分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只能以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问题。
(3)离婚申请是申请离婚双方的真实含义,并承担法律后果。离婚登记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消除所有外部障碍、干涉和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子女的抚养或帮助生活困难方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为。它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为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不得邀请代理人代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