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必须向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即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外国住院除外),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的,必须向公民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其他地方居住一年以上(其他地方住院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即在任何地方居住一年以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向其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户口迁出但尚未结算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经常居住的,户口迁出不足一年的,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口迁出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取消城市户口并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取消城市户口的,应当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受到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受到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应当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教育或者监禁一年以上的,应当向被告劳动教育或者监禁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告失踪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应当向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诉讼。军人为非军人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军人为文职军人的,一般向文职军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非军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非军人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