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在离婚诉讼中,书证被广泛使用。例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据。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缺陷,甚至有重大缺陷。在申请书证时,应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共同加强需要证明的事实,增加证明力,增加法院接受的机会。

2.物证。由于物证客观,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然而,由于婚姻和家庭纠纷本身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包括头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数据。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视听数据是指利用录音、视频、光盘、电影和电影中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纽约时报》的发展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数据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录音等。这些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视频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达,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报告往往可以被认定为自我认可。一旦反映在录音材料或录像材料上,如果当事人想要推翻,他们必须单独提供反证据。这些证据的形象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些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证据收集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让证据收集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一方经常说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也不能表达证据收集的内容。

(3)取证时间集证据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正式与对方谈离婚之前收集。此外,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对方收集的。当对方保持警惕时,很难获得此类证据。

(4)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混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定》第六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作为评价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侵犯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片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如果你在自己的家里收集证据,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的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它被放在第三人的家里,它就不合法了。在第三人房间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亲密照片不合法,但在公共场所获得的亲密照片是合法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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