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当事人缺席时法院的判决。一般来说,为了避免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当事人将在言语辩论之日出庭辩论。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质,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出庭的因素,因此当事人不能出庭是不可避免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还应当按照法律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宣告判决和送达判决。缺席当事人下落不明、无代收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栏、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接受本判决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