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则上,调解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离婚诉讼中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其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3.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你需要证明你有监护权离婚的证据,这是许多家庭不想经历的。当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开时,你需要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