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两份起诉书、结婚证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供法院核对。因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提交的,应当向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明材料,确认双方确实是夫妻。法院通知双方出庭时,双方应当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1)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的,应当提交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三)涉及房屋承租权或者所有权处分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当提交财产清单,详细说明财产状况;
(五)共同存款或者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当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股票分割、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时,应提交双方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
(七)涉及财产分割其他争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