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介绍或包办婚姻、再婚、再婚等。
(2)婚后夫妻关系的变化,以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干预离婚的,提供第三方干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具体事实;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鉴定;赌博、吸毒或者长期监禁的,提供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分居的,应当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决等材料;双方家庭发生激烈冲突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卡、纳税证明、存款人、账、工资卡、纳税证明、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5)对方需要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应当提供财产协议、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