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应当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非法同居的,婚姻当事人无条件提出离婚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的离婚登记申请人。
2.申请离婚的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精神状况正常。能够充分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只能以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问题。
3.离婚申请是申请离婚双方的真实含义,并承担法律后果。离婚登记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消除所有外部障碍。干涉和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陈述原因。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抚养子女或帮助生活困难方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为。它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不得邀请代理人。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