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只有“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共同偿还”。王先生当年借款时家庭生活衣食无忧,借款以及用款时均未向陈女士明示,因此判定王先生所借款项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近日,法院作出了夫妻均分共有财产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