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很少有主动向通信部队履行报告程序的,使得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通信设施损坏事故增加。军事通信以及军事设备对于军事作战是异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战争年代,如果有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破坏相关的军事设备的,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可能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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