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其他人必须具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这样,构成该犯罪的捏造和传播虚伪的事实必须指向他人。指向他人,可以指名,也可以不叫名字,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传播的方式,可以让公众完全知道它指向谁。如果其内容一般是指,根据其内容和传播方式无法猜测是谁,自然不能构成该犯罪。由于该犯罪侵犯了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卖家、提供食品、酒店、旅游等服务的人。所谓的商业声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因此,其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卖家、提供食品、旅游等服务的人等。所谓商品声誉,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誉和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它与财产权有关,与商业经营者的个人不可分割,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理解和评价。
(2)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罪的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虚,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分散,是指以各种方式传播虚假事实,可以让大家知道。基本上有两种分散方式:一种是故意捏造事实,分散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不仅可以通过宣传媒体,还可以出现在产品新闻发布会上;一种是文本,即使用大型报纸、小型报纸、图片、报纸、信件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分散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分散不仅可以在公共场合,还可以传播给一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运营商,需要注意的是,本犯罪的行为特征是捏造和分散的,必须同时有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至于各种方式,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可以在公共场合传播,也可以不当面传播。综上所述,主要是:
(1)在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场合公开宣传捏造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广告、声明公告等诽谤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谈判将对方贬低给业务客户和消费者,特别是受害者的固定客户;
(4)虚构事实散布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5)以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声誉或商品声誉;
(6)在公众中散布谣言和传播;等等。诽谤需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因商业诽谤而失去消费者信任、滞销商品、经营困难,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所谓严重情节,虽然是指多次损害他人商誉和多人商誉的行为。
(3)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本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度,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该犯罪的主体大多是经营者,以诽谤的形式破坏竞争对手。
(4)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在我国,商业声誉对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良好的商业声誉将给公司带来大量的经济和贸易机会,从而获得大量的利益。因此,故意损害他人公司的商业声誉将构成犯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