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不特定。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易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严重伤害。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的粗心造成的。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损坏,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的过失。也就是说,由于疏忽,行为人应预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可以避免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失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