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它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和对生态环境意义重大的珍贵野生动物,还包括品种稀少、濒危灭绝的濒危野生动物。它可以是中国的特产,也可以是世界上稀有濒危动物,虽然它们不属于中国的特产。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一般一致,详见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相关介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只能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不知道它们是珍贵的动物及其产品,也不知道它们是珍贵的动物及其产品,但不知道它们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至于其目的,可以是非法利润或其他目的,但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综上所述,国家重点保护项目不允许任何人出售、走私,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根据后果判决,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