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书面文件,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如命令、指示、决策、通知、函电等。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出具的一些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打印或书写,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伪造、变更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由于本法或者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
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公章或者专用章,用文字和图纸表示主体的同一性。它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象征和标志,加盖公章后可以生效。对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章,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人制作虚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根本不存在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和印章,以及模仿公文、证件或印章的特点,伪造另一份虚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它不仅包括伪造或制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书负责人的手写签发公文,证书,也应以伪造论处。所谓的变更,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进行处理、重组,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的销售,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销售公文、证件或印章,可以是真实的、伪造的或者变造的。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观要素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只能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观要素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行为人偷了一个手提包,打算偷钱,没想到包里有一个单位的公文和一个证件。这样,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更、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