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枪支丢失不报告,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2)客观地说,这种犯罪在丢失枪支后没有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丢失,还包括被盗、抢劫、欺骗或其他枪支控制丧失的情况。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枪支丢失但没有及时报告,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丢失枪支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但故意报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