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范围,一般都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造成50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转的话,量刑的起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范围,一般都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造成50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转的话,量刑的起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