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对象是存储在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严重后果。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师、计算机操作、管理和维护人员等,通常会构成犯罪。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是由于操作疏忽、技术不熟练或错误,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如果应用程序被破坏,则不构成该犯罪。至于它的动机,有些人展示了他们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些人想发泄愤怒和报复,有些人想窃取秘密,有些人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