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
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虚假投资。撤回投资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权、虚假投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撤回投资的,应当立案起诉: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股东虚假出资30万元以上,占应付出资60%以上的,股东虚假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应付出资30%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30%以上;
(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资不抵债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5)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
在当代社会,注册资本对一家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虽然注册资本不需要支付到位,但具体的投资到位时间仍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逃避投资或虚假投资,则需要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