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受理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的,由事故发生起点的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涉及管辖权纠纷的,由共同上级指定,但第一个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处理。

第一次到达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指示后,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进行调查。有人员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急救单位和消防部门。发生重大、重大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当事人不是现场报警,而是事后报警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报告后3天内决定是否接受。

扣押、检查和鉴定。扣押相关物品的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30天。事故现场调查后3天内(尸检为死亡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约定检查,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天。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自现场调查或者查获逃逸车辆、司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检查和鉴定案件的事故认定书也必须在检查和鉴定结论出来后5天内制作。申请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事故认定结论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3天内。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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