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结婚登记证。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的时间。亲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原因等。

3.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一方有生理缺陷的。精神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疾病的具体时间。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育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劳动改革的地点。一方因第三方干预而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的姓名、单位、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子女人数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5.如妇女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提供基本婚姻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无论是自由恋爱、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是否有曲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7.婚前提供双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的证明材料,是否有其他负担。是否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账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公共住房应当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人住房也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事实上,如果你真的决定离婚,如果对方坚决拒绝签字,当然协议离婚的方式不好,你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确实破裂,法院也将依法判决离婚,包括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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