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接受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要求。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离婚诉状和一份副本。起诉书中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含房地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7.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都不能代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