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管辖权,具体如下:

(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夫妻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居住地或者被告居住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取消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在被监禁后受到劳动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劳动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劳动教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取消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6.对受过劳动教育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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