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虚假离婚履行了离婚程序,但缺乏离婚条件。因此,虚假离婚的有效性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虚假离婚当事人未与第三方结婚的,可以宣告离婚无效。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隐私,取消了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不再行使撤销虚假离婚登记的权利。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不能从婚姻关系中获得救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虚假离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原离婚调解书由法院裁定撤销。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是无效的,而不是无效的。离婚调解书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当认为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方结婚的,应当承认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要求消除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原虚假离婚确定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