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应当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书。上诉书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一份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另一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和答辩书的,应当在5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所有档案和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审理的,也可以直接判决、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审理判决的,也可以直接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得停止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