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离婚管辖权的规定,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的法院为离婚管辖权的法院。但被告住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所(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诉一年以上)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地方法院对水平管辖也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北京法院,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夫妻有争议的财产超过5000万元的,一审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在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我国对离婚管辖的具体规定:
(1)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