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消除了夫妻因婚姻身份、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子女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偿还、一方对他人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这些统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也称为离婚的有效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的影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终止,夫妻之间基于夫妻身份的个人关系也被消除。这是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的影响。男女因婚姻而建立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也应形成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关系。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度还是约定的财产制度,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都因离婚而终止,导致夫妻财产清算、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经济援助支付和赔偿请求权。
(3)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和探视、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承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