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因此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未出庭。
原告能离婚吗?有人认为,即使原告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质证,因为被告没有出庭,因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判决离婚。在我看来,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回应诉讼,他将失去质证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识别。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关系确实破裂,法院可以缺席离婚判决。如果一方因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回应诉讼而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无疑将为被告未能履行出庭义务付出代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能否缺席?
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允许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一起分割。针对这一问题,一些法院在处理时只解除婚姻关系,不分割财产。当事人将来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一些法院在处理时分割可核实的财产,不分割未核实的财产。我认为后一种处理方法应该是合理的。可核实的财产在分割中没有事实和法律障碍。如果不分割,离婚后的财产仍然属于共同所有权(如房屋),双方都有权使用,这很容易引起争议。如果离婚后发生争议,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诉。这不仅使当事人劳动,造成诉讼疲劳,而且增加了法院的工作,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