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谁主张,谁提供证据。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
离婚提供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如介绍或包办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关系的变化。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方干预导致离婚,应提供第三方干预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材料;
6.儿童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法;
8.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经济来源状况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等证据。如果夫妻关系达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那就只有离婚了。如果夫妻不同意离婚,他们只能选择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时,最重要的是提供离婚证据。当然,你也应该知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