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是说,一方失踪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先宣告下落不明,再申请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一旦宣告失踪,就要满足条件:

(1)主要条件: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人员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首先,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洪水、地震、战争等。如果你知道有人在某个地方,即使你很久没回来,你也不能认为你失踪了。

第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宣布失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与这两种方式相比,在离婚前宣布失踪的缺点是必须下降不到两年,但优点是被宣布失踪属于法院允许离婚的法律情况,只要提到,一般会判决离婚。失踪者的配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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