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以擅自堕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拒绝生育,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允许离婚。未经男方同意,妇女擅自堕胎,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是,分娩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分娩权。生育权纠纷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得以法律手段解决,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方实现生育权。

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它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调解。虽然妇女擅自堕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不会导致丈夫的生育权无法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也没有完全破裂。因此,人民法院一般决定不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拒绝生育,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六个月内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允许离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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