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分居。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确定或拒绝确定双方分居的事实,因此不能适用于确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分居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一份住所租赁合同、新地址收到的信件等,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居一方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如有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
(3)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以快递性质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协议,并保留邮寄证明。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的信件、电子邮件等事实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不和谐;
(5)证人或证人证词。双方的亲友都可以出具证词作证。当然,证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其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