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为了证明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是为了证明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签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公证机关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离婚协议的实质性要求。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
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③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债权债务证明:④离婚协议和财产处置清单;⑤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双方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应注意检查当事人的身份,检查其婚姻状况,看是否持有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亲自出席,申请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的真实含义。应注意审查签订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离婚协议的目的、目的、理解离婚协议的过程等基本情况,防止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4.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看是否具备法律条件,应注意征求儿童的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检查是否照顾儿童的利益,房屋是公共住房还是只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过去是否有协议,双方对公共住房使用权的协议,必须按照住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5.离婚协议的内容。应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法律、文本歧义、协议及相关材料是否存在矛盾,是否附有财产清单,协议是否注明“附件与协议不可分割,具有相同效力”,协议是否有“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之日起”的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