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离婚协议公正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