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士兵的特殊身份,现役士兵的离婚程序有点复杂。现役士兵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事纪律,不得违反社会道德,现役士兵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权限相同。
根据法律规定
1.双方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要求离婚的,当事人的军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配偶为当地人员,军人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另一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军人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要求另一方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配偶为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是,除非政治机关确实有重大过错。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如果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能离婚,但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为例外。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