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信息规范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参与、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披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包括本办法所称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者依照申请让公众或者具体申请人了解有关政府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办公室)负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公开工作是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监督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监督指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并指定机关(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披露机构的具体职责为:(1)承担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披露事项;(2)维护和更新行政机关披露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对政府信息披露的审查。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的原则,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及时澄清。
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披露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事实上,关于遂宁市政府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更多的规定,上述规定只是与人民利益关系最大的部分。如果实际发生与信息披露有关的纠纷,可以直接委托律师申请政府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