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披露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发放、使用;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