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披露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快速变化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信息社会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覆盖了全社会信息的80%。它不仅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应披露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披露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参与的;
(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法、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