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政府信息披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形式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或者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披露政府信息的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披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自2007年16月1日起实施。《条例》从基本原则、披露范围、披露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腐败。国家按照披露的原则,以不披露为例外,大力推进政府披露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根据“总体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确保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建立在线信息披露平台。根据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信息披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本条例从基本原则、披露范围、披露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定。它是中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腐败。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披露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咨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权限另有规定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自其规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属于主动披露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披露。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披露指南和政府信息披露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信息,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