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政府信息是行政的,政府信息披露也是行政的。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政府机关获取的信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没有政府信息披露。另一方面,政府信息披露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不能与行政权力分开,信息披露也不能与行政权力分开,有时信息披露的过程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贯穿始终。

2.权利。虽然政府信息披露是行政的,但信息披露是基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基于行政权力。现代宪法的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信息,是否应该向公众提供信息,这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公众的权利决定的,这是公众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此,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权利才能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法律自由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与公共权力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

3.例外。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事实上,相当多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政府掌握的许多信息都有秘密等级,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利益时,严格禁止公开,并通过《保密法》严格规定。因此,政府信息披露有例外规定,由于可披露的信息难以逐一列出,在立法技术上,例外信息一般作为研究的重点,除例外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应披露。

4.依靠载体。政府信息是看不见的,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反映出来,某种方式的本质是某种载体的表达形式。因此,政府信息披露应以载体为基础,没有载体,政府信息就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随着技术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受欢迎。然而,不同载体的成本是不同的,这需要法律的规定和选择。

因此,政府信息披露的特点应以载体为基础。虽然它不那么重要,但它影响了信息的传递,甚至直接影响了政府信息披露收费标准的确定。信息披露的作用绝对是积极的,但仍然很难真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国的政治自上而下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形式。此外,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也相对复杂。这种政治垄断必须有利弊共存,使信息披露真正像法律制度规定的那样,除非不良政治氛围得到严厉纠正。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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