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披露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