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考虑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行政诉讼救济,不仅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鄙视合同约束力,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谋取私利,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
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是由转让人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和登记发证义务引起的,受让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让人违约或者违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制裁权。受让人拒绝履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无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让人不接受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受让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