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件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在执行前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由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申请错误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