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集资人应当放下独特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例如,四川芝源投资有限公司、张荣荣等19人在全国影响很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了大量资金变动,然后进行了干预和调查。由于集资人在调查过程中仍能拆东墙补西墙,第一次尝到甜头的被集资人抵制调查行为,甚至以上访的形式向调查机关施加压力,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我们应该相信案件处理机关和政府,并积极合作。部分被集资人为了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明确要求案件处理机关不以犯罪论处,案件处理与被集资人不一致,增加案件处理的社会干扰和复杂性。
第三,要保存融资的相关证据,包括贷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非法融资案件中,涉及金额的确定往往是公安部门头疼的问题。书证往往表现为借条和借条,但书证记录的金额往往与实际金额不同。集资人几乎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的甚至在事件发生后销毁账簿,使得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查明涉案金额。在大量案件中,甚至有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账户或线下账户直接将资金转入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况。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乱七八糟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办案过程中难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投资金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阻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应注意查明和提供完整的非法集资凭证,以尽快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面积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生,就很难查明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经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上诉,则需要二审和终审。判决生效后,可以执行,以返还受害人的损失。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受害者必须有耐心,克服焦虑,保持理性和平。我相信政府部门会依法处理这些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同时,我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渠道反映我们的需求,不要采取极端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的处理。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非法集资的案件主要是由于集资者资本链的断裂。如果仍能保持高回报,受趋利动机的影响,很少有集资者主动报告。非法集资者被骗后,指望政府做一切,让政府成为最终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想象一下,如果集资者在事件发生前获得高回报,资本链断裂,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支付账单,这是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全力支持!政府部门怎么能忽视法律呢?因此,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能冒险,希望通过上访、纠缠、走访、聚集等非理性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打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事后救济的一种手段。
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相信一夜暴富、馅饼从天而降等神话,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仔细筛选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护送,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受害人不得向有关部门闹事,但相信有关部门的能力,积极配合调查;保留合同、文件作为有关部门调查的辅助材料;最后,受害人应放弃原判断方式和利益心理,了解更多知识,吸取教训,后悔太晚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