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息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总额)。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贷款分为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贷款利率。
生活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两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根据自愿协商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法院不支持。
利息未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未约定或者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贷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欠条,没有约定,也没有利息,但还款日后,没有还款,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