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1)非法活动金额超过3万元、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活动,属于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救济资金和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4)其他严重情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营利活动,为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救济资金和物资,金额不足200万元100万元;
(3)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
(4)其他严重情节。
(3)非法活动金额超过300万元,营利活动金额超过500万元,属于巨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