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缓刑的规定(1996年6月26日),下列挪用公款罪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退赃,无悔改;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的,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有数罪的;

(5)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刑事处罚的;

(6)涉及犯罪的财产属于特定资金和财产,情节严重。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一系列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情节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当然,自然包括挪用公款标准,具体现在是什么标准定罪,以上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相关法条

《刑法》第72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