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缓刑的规定(1996年6月26日),下列挪用公款罪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退赃,无悔改;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的,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有数罪的;
(5)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刑事处罚的;
(6)涉及犯罪的财产属于特定资金和财产,情节严重。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一系列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情节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当然,自然包括挪用公款标准,具体现在是什么标准定罪,以上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刑法》第72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