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成本罪的实质。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法律拟定的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通过刑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单位与自然人、单位和单位共同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当事人知道他们的非法融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在单位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故意反映为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追求以单位名义对社会造成特定危害的结果。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意志,与单位成员的个人理解和意志严格不同。
(3)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融资形式上表现为资本运营过程,即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证明,使其成为正式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数量多,涉及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财务管理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程序批准的融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证明向社会不具体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偿还本金、利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不仅在大连,而且在中国任何地方都可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类似的非法集资情况。非法集资的报告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即使你在报告时没有相关证据,只要你真的发现类似的现象,公安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将依法核实。
《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